王女士来电咨询,她的户籍地在安徽,但是自己一直居住在上海市静安区,有上海的居住证明。男方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还在服刑中,王女士想起诉离婚,她问,自己应该向哪里的法院提出诉讼离婚?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知王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因此,根据王女士的描述,她的住所地在安徽,但是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静安区,因此,她可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意图是为了减轻公民负担,因为服刑人员多实行异地关押,如果对被监禁一年以上的人员起诉均采用被监禁地管辖将无形中增加了公民的负担。故未被监禁的人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