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普法案例 > 正文

公公赠与老公的钱款,现在还能要回去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3-29 分类:普法案例

      用户来电咨询:宋女士称几年前公公婆婆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卖了,将卖房款赠与给了丈夫与自己。现在,宋女士与丈夫的婚姻关系出现问题,可能要离婚。公公婆婆怕宋女士分走卖房款。提出要撤销赠与,将该笔钱款返还给公公婆婆,但宋女士认为该笔钱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赠送的,已不属于公公婆婆,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现在离婚,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以想咨询律师,现在公公婆婆是否还有权要回该笔钱款?

      平台律师解答:公公婆婆将卖房款赠与给宋女士夫妇。宋女士夫妇接受并拿到该赠与款项,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公公婆婆没有法定的理由是不能撤销赠与合同的。

      根据《民法典》赠与合同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虽然用户与丈夫婚姻出现危机,但并不符合赠与合同法定撤销的条件,因此,除非用户自愿返还,公公婆婆是不能要回这笔购房款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案例提示

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到受赠人后,赠与合同完成,赠与人无法定理由是不可以可撤销赠与的。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