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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用私人渠道获取客户信息,是否合法?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3-26 分类:普法案例

      用户来电咨询:凌先生称其最近应聘一家网络科技公司,任职数据部。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公司目前的业务内容是给各大网络购物平台的商家提供服务,将其商品信息、服务信息等直接复制至其他平台,同时还提供相应的运营管理服务,帮助商家在不同平台同时经营,扩大经营范围。最近公司老板向凌先生提出要求,要求其所在的数据部门进行进一步开发,在给商家提供相应信息复制服务、运营服务同时,直接用技术手段获取商家的客户信息等,然后对该信息进行二次开发,筛选潜在客户推荐给商家,由他们去进行联系并推销。凌先生提出了获取相应客户信息应当要获得许可,不能随意获得并使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但老板仍执意要求这么做,故凌先生来电咨询,是否有相应法规,自己了解后可以去劝老板不要违法经营。

      平台律师解答:对于经营者而言,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非法获取他人信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接受行政处罚。另外,若采用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并非法利用的,也是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行为,轻则违法重则可能涉嫌刑事责任,凌先生对于老板提出的要求所作的判断和应对是完全合法并且有法律依据的,建议凌先生劝说老板要合法经营,切忌违法经营。

法律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提示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商家、平台在获取、存储、使用、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时要依法依规,不得任意而为,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12348平台律师建议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尽力拓展自身销售途径、获客途径是正常的商业经营行为,但需注意不能违法违规,特别是涉及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方面,更加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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