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天,某网站几位网友线下聚会。聚会结束,网友李女士发现有一个叫“紫色之梦”的网友在网站评论区破口大骂,说自己私下十分放荡。李女士想起来这个人好像参加了聚会,就打电话质问,但对方不承认。通过查证,李女士确认了这个“紫色之梦”的真实身份,就是聚会中的一人,李女士问,自己应该如何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平台律师告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网友“紫色之梦”虚构事实,在网站里辱骂李女士,是以诽谤的方式侵害了李女士的名誉保有权,李女士可以要求对方删除评论,消除影响,甚至公开赔礼道歉。如果经举证,诽谤行为还给李女士造成了其他实际损害,比如精神创伤,小静还可以要求这位网友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提示
今天在网络上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时有发生。遇上了这类侵权行为,最好能像案例中的李女士那样,注意对侵权人身份的确认,因为多数人在网络上并非使用真实姓名,而是使用昵称。而主张构成侵权时,原告要证明网络昵称与真实被告身份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