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女士与金先生2020年年底订婚,但在结婚前,金先生发生交通意外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时楚女士已经怀孕3个多月。怀着巨大的悲痛,楚女士与金先生父母商量,决定将孩子生下来以告慰金先生在天之灵。事故发生后,经多方协商,金先生家人获赔一百余万赔偿款。2021年7月小金出生,楚女士认为,作为遗腹子,小金理应得到意外去世父亲相应的赔偿金和遗产,但金先生父母却不愿谈及此事。楚女士咨询律师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楚女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本案中,金先生去世时,小金已经在母亲楚女士体内孕育,按照法律规定,涉及遗产继承、纯获利等与胎儿利益相关事宜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那么法律上应当先为小金保留继承和受益份额。除非小金娩出时为死体,否则就享有或者财产分割的权利。当然,在本案中,既然楚女士已经与金先生的父母协商后生下小金,律师也相信大家之间的矛盾是暂时的,如果确实因为金先生父母不能确定小金是否为金先生的亲生骨肉,也可以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加以证明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值得注意的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对于已经分配的利益是需要返还的。实践中,还会涉及是适用诉讼终结、执行回转的有关规定还是原诉讼进程自始无效等问题,较为复杂,实际中遇到时需要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