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先生年满63岁时,加入一家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已满2年。今年合同快到期时,物业公司突然向范先生提出不再续签劳务合同。范先生认为,物业公司不与自己续签劳务合同,应当向自己支付经济补偿金,想咨询律师是否合法?
平台律师告知范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范先生已经年满60岁,已经到达退休年龄,与物业公司之间不再建立劳动关系,只能建立劳务关系,因此范先生不受劳动法的保护。现在物业公司在劳务合同到期后,不再与范先生续签,除非该劳务合同约定了不续签需要补偿范先生相应费用,否则物业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补偿。建议范先生可自行查阅劳务合同,如无补偿条款,则其无权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及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劳动者退休后,如果还想发挥自身余热,参与到工作中,此时与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并不受劳动法保护,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也需要依据合同约定。实践中,单位往往不会主动约定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务提供方想要获得一定补偿,就得自己向单位提出,一旦补偿条款被书面约定,将来就可以依约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