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女士2021年3月20日入职上海女士公司,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因魏女士拒签劳动合同,公司于2023年3月19日终止与魏女士的劳动关系。魏女士离职后,索要离职证明,但公司未予出具,致魏女士欲入职两家公司,因无原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而未能入职。魏女士问自己是否可以主张赔偿?
平台律师告知魏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若魏女士有充分证据证明因原单位的离职证明,致其错失新的就业机会,原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提示
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同时,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不履行该附随义务,势必对劳动者的再就业产生不利影响,若劳动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因原单位的离职证明,致其错失新的就业机会,原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