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称其入职公司后工作兢兢业业,但和上级领导有一点小矛盾,此后上级领导就开始刁难王女士。此后,王女士因为天气原因,上班路上堵车迟到过两次,当时领导没说什么。但王女士工作满一个月后,突然人事和王女士沟通,说其多次迟到,严重违纪,要开除王女士,为了王女士今后找工作方便,故人事与王女士协商让其自行离职,王女士拒绝了,人事说如果拒绝自行离职的话,公司将会出具正式的开除通知给王女士。王女士觉得很纳闷,入职的时候签合同,并没有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交付给王女士,所以王女士对于人事所说的开除原因不接受、不理解。王女士认为公司人事要求其自行离职实际上是欺骗她提出辞职申请,以达到公司和自己解除劳动关系还不用支付任何补偿赔偿的目的。故王女士坚持不愿意提出自行离职。王女士想了解后续该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王女士,可在公司出具开除通知后,看一下上面写明的理由。若公司是以王女士多次迟到而严重违纪为理由解除王女士劳动关系的话,那么王女士可以提出劳动仲裁来维权。劳动仲裁中,对于解除王女士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即事实依据、规章制度规定、规章制度经过民主制定程序并公示、告知王女士等承担举证责任。若王女士入职时根本没有签收过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等,也不知晓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的规定,那么这些规定对于王女士没有约束力,公司就不能依据所谓的规章制度来解除王女士的劳动关系。若构成违法解除的话,王女士可以主张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具体仲裁请求,王女士可以依据自身情况来选择。若选择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话,基于王女士工作1个月的事实,赔偿金相当于王女士1个月的工资。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提示
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维权的话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处理双方争议,对于解除决定的合理性、合法性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劳动者应当遵循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不能任意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若无法确定理由,双方劳动关系应当继续存续,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