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朋友被打伤了,已经立案了,但打人者拒不承认也不赔偿,受害者该怎么办?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10月12日
案件类型:故意伤害罪
检索主题词:故意伤害、轻伤、附带民事诉讼
二、基本情况
顾女士的朋友被人打骨折了,经过鉴定属于轻伤,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了,但打人的人还在外面,没有被拘留,也不承认打人的事实。顾女士想了解他的朋友还需要做些什么,或者准备些什么材料吗?
平台律师告诉顾女士,轻伤属于刑事案件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案件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打人的人不承认殴打他人的事实,并不能脱罪,公安机关能收集其他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话,依然能够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顾女士的朋友配合调查即可,如有证据或线索的,可以主动提供给公安机关。此外,若顾女士的朋友对于赔偿问题需要索赔的,那么可以收集证据,和犯罪嫌疑人无法和解的,那么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也规定了“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本案中顾女士的朋友被人殴打致伤,经警方鉴定构成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打人者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已经依法立案调查。
其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中顾女士的朋友被打伤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将进行侦查,如有必要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或经检察院批准后执行逮捕。在此期间,作为受害者的顾女士的朋友,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如有线索或证据,应当主动提供给公安机关,便于尽快查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的,但证据确实充分的,仍然可以定罪并处以刑罚,这就是刑事案件中的“零口供原则”。所以,犯罪嫌疑人的抵赖、不承认,并不能够让他脱罪。
最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本案中,顾女士的朋友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可以和犯罪嫌疑人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若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案例提示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且依据“零口供原则”即使没有口供,或者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只要证据足够充分,犯罪嫌疑人依然不能够逃脱法律制裁。另外,对于犯罪行为导致的受害者的损失,应当进行赔偿,受害者有权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2348平台律师提醒,殴打他人是不文明不理智的行为,依据行为的结果、情节等,可能构成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拒不承认罪行,并不能够免罪、逃脱刑事责任;拒不赔偿,也并不能够逃脱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