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膝部手术致残上访无果 法理情兼顾获圆满化解

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普法案例

案情简介

患者王某,2009年2月,因。右膝疼痛,活动受限四年加重半年。到某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右膝剥脱性骨软骨炎。入院手术治疗。 因切口脂肪液化,再行扩创术。 治愈出院。 2010年 4月,因”右膝内侧皮肤破溃继发感染,右膝感染” 第二次住院,予扩创+ 置管冲洗引流术等治疗。由于术后8天出现高热,右膝肿痛,再予坏死骨清除+内侧关节间隙,髌上囊抗生素骨水泥填充+内侧创面清创游离植皮+置管冲洗引流术等治疗,好转出院。2011 年7月,因”右膝化脓性关节炎并窦道形成” 第三次住该医院。因患者窦道流脓,在卫生局协调下,转入三级医院救治。历时二年半,患者在某医院三次住院,四次手术,未能治愈。现右膝关节已严重损坏,丧失自由弯曲功能,两腿长短不一,成跛脚,造成终生残疾。患方几年间反复去医方闹访。2012年1 月10 日,患方再到医院门诊大厅,故意敲打门窗、高声吵闹引来众人,以干扰医院秩序,逼医方给其高额赔偿。现医方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能介入,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该纠纷。

争议焦点

患方认为某院在对其诊疗过程中存在错误,造成患者残疾,致准备与其结婚的女友现另嫁他人。又因患者工作对身体素质要求较高,现患者已残疾,将调换工作,所以心里难承受;患方多年上访,均被告知应先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再按相应规定处理。因担心鉴定不公,又怕诉讼不利,故拒绝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提出100 多万的高额索赔。医方认为患方索赔要求太高,只愿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给予相应赔偿。 家属曾到信访、政府部门上访,甚至在卫生局大门外睡过马路,仍未达到目的。

调解过程

为化解”闹访”,我确立了现场调解思路。为妥善化解纠纷,我设定了调解目标,制订了调解方案,调解策略和方法。在领导和同事的支持下,进行了如下调解,圆满化解了纠纷。当医调委接到警所电话,某医院有”闹访”,请求帮助时,领导立即派我与另一调解员赶赴医院。到医院门诊大厅,见患者坐在轮椅上,周围聚集了六、七位其家属,每位都情绪激动,正向围观人群大声斥责医方对患者治疗不当,致其残疾之事。说到伤心时,患者父亲更是情绪失控,扬言要跳楼以引起社会关注。此时我们由民警引导,向患方亮明身份。我刚宣传医调委是群众性组织,是中立的第三方,愿意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帮助进行调解。患方马上回答:群众性组织有什么用,政府都管不了。调解?你能给钱吗?当时患方对我们非常排斥,不愿我们介入调解。扬言:此来的目的是闹访,在扩大影响,给医院施压。

针对患方排斥调解的情况,我们一边协助民警维持秩序,一边沉着冷静关注事态发展。我发现患者母亲较易沟通,遂将她作为”关健人物”,单独与其沟通。我宣传了人民调解的优点。表示对其处境的 同情和理解,同时我注重细节服务(帮其擦泪,送茶水等)体现人文关怀,令她很感动。加上派出所民警和另一位调解员好言相劝,最终通过患者母亲说服众人,暂同意由我们调解。

 我充分认识到患方是长期上访户,纠纷一直没妥善解决,情况肯 定复杂。 现虽同意我们调解,但始终认为患者受到的伤害很大,而医院和行政部门为压低赔偿在掩盖责任。故心态极不平衡。如不及时疏导,很可能再次引发骚乱。患方提出赔偿 100 多万的要求显属过高。我明白只有明确责任,才能正确计算赔偿金。经双方同意与医调委领导批准,对本纠纷进行了专家咨询。

 经咨询结论为:“患者第二次住院,术后发生感染,院方有一定责任。 患者第三次住院时右膝关节处两窦道流脓,虽经外院治疗,但右 膝关节已严重损坏,丧失自由弯曲功能,两腿长短不一,成跛脚。 本案属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我与医方沟通,希其参照三级甲等医疗事故有关赔偿标准给予赔偿。专家咨询结论使 医方释然,因患方既往拒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方不知应如何赔偿。政府部门也因该纠纷未作定性,无法确定应赔金额。加之患方漫天要价,故一直未能解决。医方表示愿积极配合调解。

当我告知患者母亲专家咨询结果后,她很激动。几年来一直没任何人和部门能认定该纠纷的责任,医调委在很短时间内给了她一个明白。我向其母说明,如您们坚持高额索赔,将无调解可能。如您认可 我们专家咨询,就只能按相关标准理赔。 如不认可,您可到其他医院 去就诊并找您们信任的专家咨询,可知我们是否公正。 如不认可我们调解,您可要求终止调解。 选择司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调解等途径解决。 其母立即说:“我们只相信医调委,只要你们调解”。

 专家咨询结论为本纠纷调解奠定了基础,医患双方的信任让我能 有效进行调解。 如何打消其不合理赔偿要求+对此,我向患方详细讲解了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让其明白我们是“依法调解”,是公平公正的。患方索赔也要有依据,权利才能得到有效主张。 并告知其多年上访,纠纷未得到有效解决,就因未”依法索赔”。我不厌其烦列举既往调解的相似案例作进一步说明,经反复沟通和明法析理,患方逐渐消除疑虑,回归了理性。

针对患者工作变动,我对患者用现身说法,表明”人挪活”。只要您努力工作,就会越来越好。对于其婚变,我劝导其不属于您的迟早都要分开。人的一生还很长,您女朋友与您谈了这么多年恋爱,为此事就与您分手,说明您们的关系还不牢固。她早离开比晚离开您受到的伤害更小等进行劝解,收到了一定效果。

根据患方几年间反复上访存在固执、偏激的心态。我从关心其生活、心理、社会的角度及经济利益等方面进行了”心理疏导”。同时也 请医方领导看望患者,医方表示今后在医疗上会给患方提供更多方便。我们用真情感动了患方,使其明白目前的调解已使其利益最大化了。 患方固执、偏激的心态,在我如”和旭春风”的疏导中渐行渐远。通过我们的努力,医患双方最终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

 为保证协议履行,我引导双方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使医患双方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享有”执行力”。在医调委领导的帮助下,我协助医方与保险公司联系,办理应由保险支付金额的有关手续(按医院购买医责险约定,应由保险公司支付部分),从而保证了理赔金额顺利支付。此事的最终处理,让医患双方都非常满意。几年来反复闹访、上访的纠纷,在领导帮助与我们努力下,一月左右就得到园满解决,赢得了医患双方的称赞。

 

调解心得

对多次上访无果,责任不明确的医患纠纷,只有通过专家咨询给医患双方一个明白,在此基础上结合”法、理情”进行调解,才会取得好的效果。作为本案主调解员,必须作好如下工作:

 确定现场调解思路:对在医院出现医患双方对峙,有打砸的混乱场面。作为调解员,在协助民警维持秩序时,重点是把纠纷引出医院,避免矛盾再激化,促使医患双方同意调解。

设定调解目标:用专家咨询明确责任,按法、理、情相结合,妥善化解纠纷,协助申请司法确认有利于执行,最终做到案结事了。

制定调解方案:(1)医患纠纷的调解,需先明确案件性质和责任,再根据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与应负责任,判定医方是否应赔偿或赔偿的合理范围。(2)对有固执、偏激心态多次上访的患方,应注意调解方法和技巧。

确定调解策略:向双方介绍”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注重对患方讲解婚姻、工作、人生的道理,同时体现真情关心。做到 “法、理、情”相结合。

主要调解方法:(1)关键人选法。出现现场”闹访”的医患纠纷,调解员应保持冷静,注意从患方中寻找出有威信且愿意为化解纠纷来沟通的人,让他(或她)作为关键人选或成为实施调解的突破口。本案中我选患者母亲作为实施调解的突破口,起到”纲举目张”的效果。(2)明确责任法。对长期上访未果,未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判断责任的案例,通过”专家咨询”等,明确责任。本案通过此法明确医方有责,为制定调解方案奠定了基础。(3)欲擒故纵法。针对患方多次”上访”均未妥善解决,当向其告知专家咨询结果时,已洞察到患方渴望调解的心理,故意建议患方走其它途径。本案我主动建议患方到其他医院就诊并咨询,且让其选择解决纠纷的其它途径。用此法既强调了人民调解原则,又能打压患方虚高的索赔金。(4)明法析理法。运用相关法规,充分说理,说服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调解员应做好必要法律知识宣传,让双方明白我们是”依法调解”,体现”公平、公正”。本案中我运用此法让患方明白要”依法索赔”。再结合与争议焦点相关的道理进行剖析,使当事人配合调解。(5)心理疏导法。患方因受伤害, 对医方和相关社会部门产生抵触情绪,有固执、偏激的心态等,针对其心理进行有效沟通、疏导,解开”心结”,让其得到心理安慰,从而消除双方间的障碍或误解来化解纠纷。本案患方长期上访,多次闹访都未解决。我通过对患方有效的沟通、疏导,使当事人固执、偏激的心态在“和旭春风”中渐行渐远,化解纠纷于无形。(6)司法确认法。对长期上访且因赔偿金额较大没能解决的纠纷,当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最好进行司法确认,这可提升协议的法律效力。另外司法确认后,有利于医方办理应由保险支付部分金额的有关手续。本案在领导关 心和法院协助下,我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书进行了司法确认。保证了协议内容有效履行,使医患双方都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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