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精神病人一定不用负刑事责任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3月15日
案件类型:刑事责任问题
检索主题词:精神病人、羁押、刑事责任
二、基本情况
来电用户咨询:我女儿有精神病,为什么公安机关还要将她刑事羁押,不是说精神病人不用负刑事责任吗?
平台律师告知用户,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您女儿虽有精神病,但在犯罪时还能够辨别或控制自己行为的,她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另,即便是犯罪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对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在必要时还可以采取强制医疗。依据《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强制医疗交付执行活动实行监督的权利,以确保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中正确实施,维护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依法进行。
三、案例提示
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3)无刑事责任能力。对这三级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其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轻度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神经官能症及病态人格的精神障碍者。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