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沈老太今年80岁,老伴早已去世,育有一子三女,长期与儿子儿媳共同生活。由于老人年轻时比较强势,看不起儿媳,导致婆媳关系长期不和,加上儿子性格软弱没有主见,现在一切由儿媳做主。两个女儿也因与儿子儿媳断绝了往来而疏于对母亲的照顾。不久前,老人被儿媳从主屋驱赶在临时小屋内居住。儿媳不仅经常谩骂老人,有时还将老人小屋内生活用品扔出门外,并提出应到三个女儿家轮流居住,而女儿们则表示自己都已嫁出去,家中也有老人,再说按照民俗老人肯定是儿子负责养老送终,老人一时没了依靠。
调解过程
本案中,调解员将沈老太的子女召集到村委会,就他们如何赡养老人进行了耐心的协商调解。在调解中,工作人员从社会公德到国家法律,对其子女进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教育,让他们懂得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做儿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不孝敬父母不仅要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唾弃,还要因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实际情况调解员提出了调解方案,考虑子女间关系不和,无论居住哪个子女家都将带来矛盾的激化,在征求老人意见后建议进入养老院居住,费用扣除老人自身养老金后由四个子女平均分摊。如果子女不同意,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将为老人提供法律援助进行维权。通过调解员的耐心教育和政策引导,老太的四个子女们最终达成了一致赡养老人协议,并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老人终于有了安定的居所。
调解心得
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责任,不分男女。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调解员遇此类案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制定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