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律师执业投诉处理答复,向上海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连律师在代理申请人案件过程中存在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但被申请人未予认定。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律师执业投诉处理答复程序、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经调查,该律所及连律师的代理程序及收取律师服务费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证据证明该律所及连律师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据此,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4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并邮寄送达。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因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机关难以支持。
2018年3月,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被投诉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等问题。
1.关于申请人认为被投诉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违规收费的问题。本案中,该律所系于2017年2月9日与有关当事人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并收取律师费。依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沪发改价费〔2009〕004号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沪价费〔2009〕004号 )关于“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3000-12000元/件”的规定,该律所代理健康权纠纷案属于“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其收费1万元符合上述律师收费规定。同时,该律所亦及时出具了律师费发票。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关于申请人认为被投诉律师存在提供虚假证据违法行为的问题。申请人该项主张系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提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时并未反映被投诉律师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且被申请人也未对此节作出相关答复,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属于本案复议范围,申请人应当就此节向被申请人提出新的投诉。
3.关于申请人认为被投诉律师无执业操守、无职业道德的问题。根据被申请人调查及复议机关核实,并未发现被投诉律师存在《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违法情形。故申请人认为被投诉律师存在违背律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的情形,可以向律师协会投诉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