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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丧命惹争议 人民调解平风波

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普法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系安徽籍来沪人员,男性,50岁,在崇明多年经营百货生意,其酒量
较好,平时喜欢与朋友喝酒小聚。
2014年4月11日上午,张某到朋友郭某处闲聊。临近中午,张某建议联系
河南籍朋友薛某和山东籍朋友陈某,一起吃午饭。经过联系,薛某、陈某来到
郭某处。张某买了几瓶白酒,和朋友们边喝边聊。由于都是外地来沪人员,朋
友相聚分外高兴,他们推杯换盏、你来我往,每个人都喝了不少白酒。薛某、
陈某、郭某酒量较小,在两个小时后纷纷开始吃饭并劝阻张某不要再喝了。但
是,张某酒意正浓,坚持要继续喝,三人知道张某的酒量,不愿打破高兴的
氛围,就劝说张某少喝点。张某又单独喝了两杯酒。午饭后,由于四人都喝了
酒,就在郭某处午睡。下午4点左右,薛某、郭某、陈某纷纷醒来,见张某还
未起床,便去叫醒张某,发现张某脸色煞白,毫无反应。三人立即报警并拨打
了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场后,确认张某已经死亡。之后,法医对张某的死因
进行鉴定,结论为醉酒窒息死亡。
4月12日下午,张某的亲戚朋友30余人赶到崇明,和张某家属一道,要求
郭某、薛某、陈某对张某的死亡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三人认为张某
是自己不听劝阻醉酒而死的,与他们无关,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激烈争
吵,争执不休。张某家属及亲戚朋友随后赶到城桥镇镇政府,集体围堵吵闹,
要求政府解决这起纠纷。他们情绪十分激动,还扬言要抬尸,如不及时妥善处
理,有可能造成纠纷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
调解过程
事发时间正好是周末,我在接到城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电话后,立
即赶往城桥镇镇政府。我先对张某家属及亲戚朋友进行疏导,安抚他们激动的
情绪,将他们带离城桥镇镇政府,引至镇调委会办公室。我给他们每个人都倒
了一杯茶,让他们坐下来平复一下情绪。我不住地劝慰他们,用和善的笑容、
温和的话语与他们沟通,让他们感受到虽然人在异乡,但依然能够获得尊重,
渐渐地他们的情绪缓和下来。
我对张某不幸离世表示深切哀悼,对他突然死亡带给家属及亲戚朋友的痛
苦表示同情和理解。我对他们说,人死不能复生,大家应当节哀顺变,共同劝
解和帮助张某家属坚强起来,好好活下去。张某在天有灵,也不希望家属和亲
戚朋友就这样悲痛下去,而是希望他们能够打起精神,继续过好今后的生活。
张某家属及亲戚朋友感觉到我是设身处地在为他们着想,逐渐对我产生了信
任。
我进一步与张某家属进行沟通,积极了解掌握他们的想法。他们要求对张
某的死因给予解释说明,同时要求郭某、薛某、陈某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
任,提出20万元的赔偿要求。张某家属表明想法后,我向他们说明张某的死因
是因醉酒窒息死亡的,公安部门的法医已经进行鉴定。我拨打电话联系了公安
部门的办案民警,民警对张某的死因明确给予答复,张某家属及亲戚朋友听过
后沉默不语,对张某的死因一致予以认可。
我又对他们赔偿要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从法律角度讲,张某死
亡是因自己饮酒过度引起的,昨天吃饭时郭某、薛某、陈某也多次劝阻张某,
但张某不听,作为张某的家属及亲戚朋友,应该对张某喝酒的嗜好及喝酒时的
脾气有所了解。吃完午饭后,三人也未让张某独自一人回去,而是让他在郭某
处休息,三人对张某履行了照顾义务。张某因处于深睡状态而窒息身亡,不是
三人希望发生的结果,也不是他们引起的,因而张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与他们没
有多少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要求三人赔偿如此数额的金钱没有法律依据。从情
理上讲,张某独自经营百货生意维持家庭的生活开支,他的死亡不但给他的家
庭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还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家里日后的生活会变得艰
难。张某家属提出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合乎情理的。我表示,
会和郭某、薛某、陈某进行沟通,让他们念在朋友的情份上,给予张某家属适
当的经济补偿。张某家属及亲戚朋友听了我的分析,觉得入情入理,就不再坚
持原来的赔偿要求,恳请我帮助他们与三人协商经济补偿事宜。
接下来,我立即联系郭某、薛某、陈某三人。我对他们讲,他们与张某来
自全国各地,在崇明相识并成为朋友是一种缘分。昨天还在高兴地喝酒闲聊,
今天就阴阳相隔,再也不能聚首。张某家里失去了顶梁柱,他们失去了一个好
朋友,从情感道义上讲,作为朋友应该有所表示。另外,按照崇明及许多地方
的习俗,有人过世,作为死者的亲戚、邻居和朋友,都会去吊唁死者,送上一
份绵薄之力,抚慰死者的家属。张某家属日后失去了经济来源,希望他们看在
与张某朋友一场,伸出援手,帮助张某家属渡过难关。三人听后,表示愿意对
张某家属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看到双方都接纳了我的意见,我随即向双方提出了调解这起纠纷的建议。
我根据张某的家庭状况,又考虑郭某、薛某、陈某也是外地来沪人员生活也不
宽裕的实际情况,我提出了一个合理的经济补偿金额。对于经济补偿金额,郭
某、薛某、陈某三人均表示认可,但是张某家属认为经济补偿金额过少,不肯
让步,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为使这起纠纷尽快化解,我主动与在张某亲戚朋友中比较有威信的许某进
行交谈,请他帮助做张某家属的工作。许某对我的建议十分认可,同我一道劝
解和引导张某家属。经过近5个小时的调解,张某家属终于做出让步,双方达
成一致意见。在我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为防止纠纷发生变
故,我督促郭某、薛某、陈某立即对张某家属给予经济补偿,三人当场履行协
议。一起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纠纷被及时化解,我的调解工作受到了城桥镇
党委政府及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和肯定。
调解心得
作为一名人民调解员,日常遇到的民间纠纷千差万别、形式各异。纠纷类
型虽然各有不同,但也有许多相通之处。只要调解方法得当,并根据纠纷实际
情况灵活运用,不管纠纷多么疑难、复杂,也都能迎刃而解、圆满处置。我认
为在调解民间纠纷过程中,人民调解员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充分听取纠纷双方的陈述,掌握纠纷的事实真相。在调解纠纷时,
当事人往往只诉说对其有利的部分,对其不利的部分提之甚少或只字不提。如
果不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往往无法了解纠纷真相,不能正确分清是非责任。
所以,从事调解工作的第一步,就是与纠纷双方及时沟通,详细询问纠纷的发
生经过及其他事实。人民调解员不能偏听偏信,要避免先入为主影响判断,失
去纠纷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的信任,致使纠纷调解不成。
(二)研究分析双方的分歧,把握纠纷争议的焦点。纠纷的产生有些是由
平时许多微小摩擦累积造成的,有些涉及多方利益纠葛,牵涉面广。人民调解
员在调解时必须条分缕析,抓住争议焦点,这样才能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疏
导劝解。如果无法掌握纠纷争议焦点,往往致使当事人在纠纷细枝末节上无休
止的争吵,导致调解效果大打折扣。
(三)善于借助外部力量,联合开展调解工作。面对疑难、复杂的民间纠
纷,有时单单依靠人民调解员的力量无法完成调解任务。这时,人民调解员可
以寻找纠纷双方都信任或一方信任且具有威信、通情达理的人员,请他们协助
开展调解工作。这样做可以减少人民调解员所遇到的阻力,也方便纠纷及时有
效化解。
(四)熟练掌握法律依据,依法调处化解纠纷。依法调解是人民调解员开
展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调解一切民间纠纷,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
准绳。只有这样,才能做出客观公正的调解,当事人才能信服和接受。人民调
解员必须熟练掌握与民间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并能结合实际
运用到纠纷调解过程中。
(五)“情、理、法” 结合运用,使调解结果合情合理合法。当事人选
择人民调解途径解决纠纷,不仅是因为人民调解比仲裁、行政、司法等纠纷
解决方式成本低、方便快捷,更重要的是考虑到情面的因素。纠纷当事人往
往是亲人、朋友、邻居或其他熟人,彼此之间仍有情意,不愿撕破脸面、对簿
公堂。因此,人民调解员要“情、理、法”并用,在合法的基础上更多运用
“情”和“理”的手段进行调解,往往能够圆满妥善地化解纠纷。
        (崇明县城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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