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贾某生前共结过两次结婚,共生育四女一子,妻子都已去世。贾某于1958年与周某结婚,婚后生育四个女儿即长女贾某花、次女贾某琳、三女贾某莹、四女贾某芳,周某于1970年去世。1975年贾某与黄某结婚,婚后生下儿子贾某文,黄某的父亲和黄某先后于2006年12月和2008年7月去世。期间,长女贾某花于2006年去世,留下何甲、何乙两子女。
2009年,由于私房动迁,被继承人贾某在上海市徐汇区分得了三套动迁房产。被继承人生前曾立下公证遗嘱一份,内容是贾某名下的三套动迁房归其儿子贾某文继承。2015年6月12日被继承人贾某去世。
贾某去世后,贾某的三个女儿贾某琳、贾某莹、贾某芳及何甲、何乙与贾某文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多次到贾某文家中,要求分得属于自己的那一份遗产。
贾某文出示其父亲的遗嘱,称遗嘱规定贾某的三套房产归其所有,姐弟之间双方为此闹得不可开交。贾某芳与贾某文为此还大打出手,数次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四肢及脸部都造成不同程度的轻微伤,贾某琳对其弟弟还扬言,如父亲遗留的遗产份额不给她,就死给他看。贾某文害怕事情闹大多次拨打“110”报警,“110”民警赶到现场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事后,社区民警多次与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对此事进行调解均无果。
调解过程
贾某文请求田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后对此案进行了调解。
调解会上,贾某文认为父亲平时与其同住,其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而且父亲立有遗嘱,应当由其继承全部遗产。贾某芳则称在贾某病重住院治疗期间,不分昼夜护理贾某一个多月,其护理的最多时间最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
经了解,贾某文于当年4月25日打印了一份遗嘱,内容为贾某自愿将其所有的三套房产指定对其尽的赡养义务较多的贾某文独自继承,遗嘱一式两份,由见证人贾某的保姆赵某保存一份。贾某在遗嘱上立嘱人一栏签字,代书人一栏由赵某签字,赵某和另一名见证人张某还在见证人栏上签了字。
遗嘱见证人张某说,他于2015年4月25日到贾某家中看望贾某,贾某文从贾某床头边拿出打印的遗嘱,递给张某看病要他作遗嘱见证人。在此前,遗嘱上已有贾某和另一见证人赵某签字。张某说,他并未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也未见到贾某文或赵某向贾某详细宣读遗嘱。
另一名见证人赵某则声称,当时贾某要其代书遗嘱,将所有房产交由贾某文继承,但赵某怕自己写不好,就叫贾某文去写。贾某文将打印好的遗嘱交给贾某和赵某看,贾某文也向贾某念了遗嘱内容,贾某和赵某看后确认无误才在遗嘱上签字。而根据贾某女儿与赵某的谈话录音,赵某当时表示仅见证了贾某的签字,对内容并不清楚,因签字时并未看遗嘱,贾某文在向贾某读遗嘱时语速较快,他听得很模糊。
调解员指出,从法律上分析,被继承人贾某虽然生前立下遗嘱,但该遗嘱并未依照法律规定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而是由遗嘱继承人贾某文代书,且见证人张某并未在场见证,而是在其他人都签字后才到现场在遗嘱上签字,另一见证人赵某所言也前后不符。因此,该代书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系无效遗嘱。
调解员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双方说服劝解,将整个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耐心细致地一一说明和解释。经过调解员多次反复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最终感动了双方当事人,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被继承人贾某名下的三处房产归贾某花、贾某琳、贾某莹、贾某芳、贾某文按份共同所有,即贾某花、贾某琳、贾某莹、贾某芳、贾某文各享有20%份额。二、被继承人贾某名下的三处房产其中贾某花应继承的份额归何甲、何乙所有,各享有10%份额。
调解心得
在继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往往是兄弟姐妹,甚至父母亲人,这样一个案件对于双方当事人亲情的损害非常明显,经常是结案以后亲人形同陌路人。而调解可以很大程度上减轻这种损害,挽救亲情,同时也可以最快地解决纠纷,避免长时间陷入纷争之中。而从本案之中可以得到以下经验:
第一、合情合理的调解方案。在调解过程中,一方面让双方当事人了解国家法律对继承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让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最终不仅要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还要争取化解双方心结,恢复和睦的家庭。我们的方案充分考虑到了各方的种种情况,提出应按法定继承对遗产进行分配,使得各方有接受该方案的可能性。
第二、充分的法律依据。对于案件的调解,不可能脱离法律,还是要基于法律进行。只有从法律层面上说服当事人,才能使各方接受调解,进一步接受调解方案。本案中,贾某文曾以多种理由说明他对于父亲的遗产拥有所有权,而我们依据法律对他的理由一条一条地驳斥,最终使其明白他的理由站不住脚,从而愿意调解。
同时指出,贾某芳仅仅以护理了一个月就主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遗产,在法律上是很难认可的,依然得不到支持。
为了有效地保护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不伤害亲人之间感情的前提下,提出能被双方当事人接受、合情合理的调解方案是调解成功的关键。
第三、适当时候的适当让步。在调解过程中,要关注法律、道德、情感对当事人的不同影响,使涉案各方情绪走向稳定与妥协,而非走向对抗与反复。在本案中,贾某文在调解的最后,适时让步,认识到自己虽然比其他人多尽了些赡养义务,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父亲所立的遗嘱这件事请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去做,是存在瑕疵的。应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这样既照顾了其他继承人的情绪,又使得案件能够顺利调解成功。
(徐汇区田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