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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朋友实施诈骗,我不提供他的个人信息,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12-17 分类:普法案例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如果朋友实施诈骗,我不提供他的个人信息,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5月16日

案件类型:诈骗案件

检索主题词:个人信息、诈骗、连带责任

二、基本情况

王先生来电咨询,有人给王先生来电,说王先生的朋友在网络上实施诈骗活动,骗了受害人的钱款,要求王先生向他提供朋友的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如果王先生不提供的话,王先生在法律上就要对他朋友实施的诈骗活动承担连带责任。故王先生来电向律师核实,这个所谓的“受害人”说法是否属实,如果朋友真的有诈骗行为,王先生拒绝提供朋友的信息,是否会和朋友一起承担责任?

就王先生所述情况,平台律师给王先生的建议是,不要提供朋友的个人信息。首先,仅凭一通电话,王先生无法核实对方的身份以及对方所述情况是否属实,因此不排除对方是通过这种方式,从王先生处骗取朋友个人信息的可能;其次,即使对方所述情况属实,只要王先生没有参与过朋友实施的诈骗活动,就不存在与朋友一起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基础;最后,对方如果真的被朋友骗取钱款,也应该及时报警,通过警方来追究朋友的法律责任,而不是从王先生处获得朋友的信息自行追究朋友诈骗的法律责任。综上,平台律师不建议王先生向对方提供朋友的个人信息。

三、案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2348平台律师提示,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未经本人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均无权对外泄露、公布他人的个人信息。若涉及犯罪行为的,也应当公安机关对于案件事实进行调查,若是公安机关要求王先生配合调查的,那么王先生应当予以配合这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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