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如果知道他人要自杀不管,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9月22日
案件类型:民事责任问题
检索主题词:民事责任、自杀
二、基本情况
陈女士来电咨询:一位女士企图自杀被救回,之后我丈夫一直照顾她,现在对方已经出院,但是仍以自杀要挟我丈夫。我丈夫不管她的话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平台律师告知陈女士,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自杀是行为人对自身生命的主动放弃,一般而言,行为人自杀,其他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除非是对于行为人负有相应救助义务的人放任行为人自杀不采取措施阻止或施救,或者他人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教唆、逼迫、帮助行为人自杀的,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甚至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例提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因此,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实施自杀行为的,他人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除非他人有逼迫、诱骗、帮助、教唆行为人自杀,或者他人对于行为人负有救助义务而不施救,那么他人应当对行为人的自杀行为承担后果。若没有前述特殊情况的,发现他人自杀行为而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哪怕最后不幸结果依然发生的,施救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亦无刑事责任。
陈女士的丈夫自愿照顾该女士,该女士已经出院,陈女士丈夫的照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若该女士依然采取极端行为来自伤自残的,陈女士丈夫也不存在逼迫、诱骗、教唆或帮助该女士自杀的,主观上不存在剥夺该女士生命的故意,也没有实施导致该女士死亡的某些行为,那么陈女士丈夫若知晓该女士自杀行为的,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或者救治即可,毕竟俗话说“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对于该女士的自杀行为的损害结果,陈女士丈夫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