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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门店关闭但公司主体还在,要清退员工,合法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普法案例

      林先生来电咨询称其公司开设的餐饮门店因经营不善,要关闭公司,餐饮店也将结束经营,所有员工工作到3月31日结束,并且公司将终止和的劳动关系,按员工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该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目前公司依然存续。这种情况下辞退员工是否还要赔偿?

      平台律师告知林先生,若公司决定停止经营的,从作出决定到公司主体注销是有一个过程的,因此公司目前做出停止经营的决定并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况下,公司是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林先生依然能查询到公司的营业执照信息,是因为公司刚刚开始收尾工作,首要的是把员工安置好,然后进行清算,再注销登记。因此律师建议林先生和员工协商,进行相应经济补偿。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

案例提示

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单位在终止经营提前解散的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但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2348平台律师建议若遇到单位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要向单位索要做出的该决定的书面文件,并问明理由,以便确定单位的做法是否违法,是否需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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