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士称自己在一家国际物流公司工作一年,工作岗位是报关员。后来老板娘怀孕,没时间与郭女士续签劳动合同,但郭女士的工作岗位并未发生变化。现在老板娘生完孩子回公司,要求郭女士在工作之余,帮公司进行业务宣传,在公司发放的工作手机上,注册微信并每天转发公司广告,否则要视为郭女士业绩考核不合格。郭女士认为,自己的工作岗位是报关员,并非销售人员,发朋友圈宣传公司这一工作也并未出现在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后续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也没有要求,只是在老板娘回公司后突然增加了新的工作内容,郭女士认为不属于自己的义务。但现在老板娘说不发朋友圈就要扣工资,问律师是否合法?
平台律师告知郭女士,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工作内容。郭女士与公司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郭女士的工作岗位和内容,并非销售岗,无需对公司的经营业务进行宣传推广。那么后续公司突然单方面增加郭女士的工作内容,因为不属于郭女士的约定的工作内容,郭女士有权拒绝。
此外,如果公司据此扣除郭女士的绩效工资,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据此,郭女士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进行维权。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明确约定在劳动合同中,不能随意变更。用人单位要变更工作内容,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愿意做增加的工作内容,又碍于面子不直接向公司提出异议,一旦不情不愿的做了,就可能被视为已经用实际履行的方式变更了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劳动者后续又想拒绝的,通常不被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