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普法案例 > 正文

捡到他人信用卡并取现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7-01 分类:普法案例

一、基本情况

李先生来电咨询,2024年 4 月,李先生的一位亲戚张某,在路边捡到一张信用卡,想着自己正好手头紧张,张某怀着侥幸心理在ATM机一试,经过三次尝试,张某破译了信用卡的密码。于是,张某心生贪念,分多次在ATM 取款机取款共计8000元,用于偿还网贷和个人消费。李先生问,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当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平台律师告知李先生,张某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取款,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李先生可以帮助张某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争取从轻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案例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凡是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均属于信用卡,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