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女士原是某置业公司的销售经理,其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销售经理的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内容。2023年1月邱女士开始休产假,同年6月产假期满后返回工作岗位。不料,其销售经理一职已由他人担任,自己则被口头通知到公司行政管理部门担任副经理。岗位调换了,薪酬也随之降了下来。邱女士的工资从原来的月薪15000元,降到不足10000元。邱女士问,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自己应该如何应对?
平台律师告知邱女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如需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邱女士在休满产假返岗工作后,该公司未征求邱女士意见而单方将其工作岗位从原销售经理调整变更为行政副经理,两岗位的职业技能与职务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工资水平亦与之前并不相当,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邱女士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支付其相应的差额工资。
案例提示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不得滥用用工自主权。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技能水平与能力范围,若前后岗位差距过大,未对劳动者提供岗前培训及职业规划,导致调岗后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的,应认为缺乏合理性的调岗。
特别是对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作出了一系列特别保护的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降低工资、限制晋级晋职,甚至辞退女职工,否则将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双倍的违法解除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