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来电咨询称其最近在小区里饭后散步的时候,遇到小区里遛小狗的人,对方没有牵绳子。一开始小狗是比较正常的在溜达,林先生就伸手摸了一下狗狗,小狗也很温顺。后来林先生已经离开小狗有一段距离的时候,小狗不知道受了什么刺激,对着林先生狂叫,还做出追击攻击的姿势,林先生躲避不及,被小狗咬伤了小腿。当时小狗紧紧咬住不松口,还是狗主人赶到后才让小狗松了口。林先生当时报警了,小区物业的工作人员也到场了,在警察和物业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林先生当时就前往医院进行治疗。此后,林先生打了狂犬疫苗,并且因为伤势比较严重,林先生行走不便,医生开具了两周的病假。林先生想咨询,就这样的情况,自己的损失能否要求狗主人进行赔偿?另外,林先生了解到狗狗是办理过狗证的。
平台律师告知林先生,依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小狗主人遛狗不牵绳存在过错,且林先生之前虽然抚摸小狗,但在林先生离开时小狗状态正常,林先生没有故意逗狗或其他激怒狗的行为,因此林先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此后小狗突然暴怒追咬林先生,而小狗主人没有及时有效制止,因此,小狗主人要对林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林先生的医疗费、误工损失等。若双方协商不成,林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狗主人赔偿损失。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条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经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宠物诊疗机构可以开展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并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兽医主管部门的认定书。
犬只在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向养犬人发放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二十二条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
(三)为大型犬只戴嘴套;
(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将其装入犬笼;
(六)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第二十五条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遛狗要牵绳,既是确保周围人群的安全,也是确保犬只的安全,限制犬只的行为,对其存在攻击行为或者被攻击时,养犬人能够及时制止,防止损害发生。因为养犬人的行为过失过错导致他人遭受犬只攻击受到伤害的,养犬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养犬要遵循相关规定,文明养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