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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后,遗嘱指向的继承人是否一定可以获得所有遗产?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普法案例

      小李(15岁),因长期与父亲老李关系不和,老李临终前立下自书遗嘱,将全部遗产赠与一直照顾自己的邻居,对于自己的亲生儿子小李分文未留。现在老李去世,小李按照父亲的遗嘱一分钱也得不到,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老李生前所立自书遗嘱无效。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小李致电律师咨询自己是否有权获得部分遗产?

      平台律师告知小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由于小李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小李能证明自己明显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因其尚未成年且没有丧失继承权,理应为小李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剩余部分才能由老李的邻居继承。

      民法典规定的必留份制度,主要目的在于保障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双无”继承人的基本生活。现实中,未成年人一般都可以被认定为“缺乏劳动能力”,而对其是否“没有生活来源”,尚需要通过相关证据进行确认。如果未成年人有维持生活的财产或法定抚养人,但不足以保障其正常生活,则该未成年人仍可以被认定为“没有生活来源”,对于此类未成年人,还是需要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被继承人留下的遗嘱中,如果未保留“双无”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的,遗产处理时需更加谨慎,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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