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表示,他的表姐和表姐夫共同经营生意,近期因资金周转问题,表姐向他提出借款五万元的请求。起初,王先生并未立即答应,只是表示需要考虑。随后,表姐多次通过电话和微信与王先生沟通借款事宜,最终王先生同意了借款。然而,表姐表示自己不便收款,因为超市的流动资金主要由表姐夫管理,所以建议王先生将钱款转入表姐夫的账户。王先生按照表姐的指示转账后,还与表姐夫确认了收款事宜,并且表姐也向王先生出具了书面的借条。
最近,王先生得知表姐和表姐夫可能正在闹离婚,他担心这会影响到自己的借款安全,因此想要提前收回借款。但由于借条是由表姐出具的,而钱款是转给表姐夫的,王先生不确定应该向谁追讨借款,于是来电咨询。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表姐和表姐夫以共同经营超市为生,因此超市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借款是由表姐出面提出的,钱款也是转给了表姐夫,但根据王先生的描述,表姐夫对这笔借款是知情的,并且也确认了收款。这表明表姐和表姐夫都知晓并同意向王先生借款,且该笔借款用于超市的经营。因此,这笔借款可以被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基于此,王先生有权向表姐和表姐夫共同追讨欠款。同时,为了确保自己的权益,王先生应该尽可能多地收集证据,包括转账记录、借条、聊天记录以及表姐夫确认收款的相关证据等。这样,在万一需要通过诉讼来维权时,王先生能够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2348平台律师提醒: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非常复杂的,为了避免将来的产生纠纷,在出借款项时最好能让借款人夫妻共同签署借条,以明确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确保将来追索欠款时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