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已经在单位工作六年,连续签订过二次固定期间劳动合同。今年合同又要到期,单位与他协议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给他N+2的经济补偿。原本张先生认为以自己的技术,离职后很快就可以找到工作,所以就很爽快地和单位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但是离职后,张先生发现以他的年龄很难再找到与原来待遇相当的工作了,遂心生悔意。张先生认为单位本应该跟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单位终止属于违法终止,应该给予2N的经济赔偿。现在只补偿了N+2,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问是否能撤销原来的终止协议或者认定无效?
平台律师告知,张先生恐不能撤销原来的终止协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的。双方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也不能撤销。用户签署终止协议时,单位并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因此用户主张无效的请求不会得到仲裁委或者法院的支持。N+2补偿虽比2N的赔偿要少,但并不属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因此用户请求撤销,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提示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因此,用户做选择时应该审时度势,谨慎决定,一旦作出决定,就不应该任意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