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普法案例 > 正文

网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退货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1 分类:普法案例

      刘女士来电表示自己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了10双拖鞋,打算自用以及赠送给家里人,但是收到货物后发现10双拖鞋中大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和卖家沟通后,卖家不肯退货,想咨询一下自己该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刘女士,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网络方式购物的,如果在七天内,只要不影响卖家的二次销售,买家可以采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方式退还货物,卖家无权拒绝退货退款;如果超过七天的,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买家也可以根据货物的实际质量情况,要求卖家采取补救措施,退货、降价销售或者换货等。本案中,刘女士在网上购买拖鞋大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如果不影响卖家二次销售的,实际上刘女士可以在七天内直接退货,当然可以和卖家明确因为卖家原因造成的退货,则刘女士无需承担退货运费。当然,如果确实存在商品质量问题的,刘女士应该根据双方对货物质量的要求,可以是刘女士根据商品销售页的描述,也可以是双方通过阿里巴巴平台聊天沟通记录确定的质量标准,来判断刘女士收到货物是否存在违反双方约定的质量问题。如果确实存在的,刘女士可以依约退货,卖家无权拒绝。如果双方对退货协商不一致的,刘女士可以法院起诉维权,按照法律规定,网络购物合同通过邮寄方式交付标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法院可以管辖该案,刘女士可以在自己收货地法院起诉维权。

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六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网络购物的,不管商品是否有质量问题,买家可以在承担运费的情况下都可以选择7天无理由退货退款。超过7天的,买家可以主张商品质量问题进行退款。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