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来电咨询:沈先生所在小区的开发商为了促进地下车位的销售,决定将地下车库的车位只售不租,停车按小时计费,并擅自将在地下车库停车费上涨到每个小时10元,如此计算,停一天要付240元,停一个月要付7200元。居民们多次与物业交涉未果。故沈先生想咨询,开发商的做法是否合法?
平台律师解答:小区地下车库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提供给业主。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的规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包括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其收费标准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协商,协商确定的价格应当向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因此,开发商只售不租是违法的,停车收费的标准已经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擅自调整涨价是违约行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第三条 (停车位的使用)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包括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利用小区原始规划设计停车位之外的区域设置停车位的,不得作为固定停车位出租给特定业主、使用人使用。
第九条 (车辆停放收费)
车辆停放收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其收费标准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协商,协商确定的价格应当向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费标准、费用列支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布的价格监测信息确定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前,其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参照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布的价格监测信息确定,收费标准、费用列支和管理等事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
(三)经营性停车场(库)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停车收费应当出具专用票据。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费。
车辆在共用部分停放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
案例提示
随着家用车的普及,小区停车的矛盾也日益增多。开发商只售不租,停车收费随意涨价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有强迫交易的嫌疑。建议大家如遇此类问题,可以向所在地的城建和住房保障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