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普法案例 > 正文

先立的公证遗嘱与后立的代书遗嘱内容相抵触,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普法案例

      杨先生父亲去世后留下两份遗嘱,其中一份是公证遗嘱,另一份是代书遗嘱,公证遗嘱订立在前,代书遗嘱订立在后。两份遗嘱中,父亲对于留下的房子是如何继承有着很大的区别,按后订立的代书遗嘱,杨先生可以继承一半的房产。杨先生问,父亲先后订立的两份形式不一样的遗嘱应以哪份为准呢?

      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因此,本案中,公证遗嘱并没有优先地位,应该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都会严格审查代书遗嘱的形式,若是代书遗嘱的形式存在瑕疵,容易被对方抓住要害,代书遗嘱也会面临无效的风险,律师建议杨先生将代书遗嘱给律师当面审核,进一步确认代书遗嘱的效力。

案例提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明确了规定数份遗嘱内容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原则,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也就是说,立遗嘱人可以随时撤销、变更自己立的遗嘱,也可以随时设立新的遗嘱,新的遗嘱内容与之前的遗嘱内容矛盾的,视为之前的遗嘱内容已被撤销,以新的为准,即使是做了公证遗嘱,也可以再重新订立自书或者代书遗嘱。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