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来电咨询,他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一个月的总额为26000元,5个月前,单位以经济困难为由,开始延迟发放绩效工资,现在每个月的工资变成了20800元。徐先生的工资都有固定的用处,一下子少了这么多,快熬不下去了,他想提出离职,重新找一份稳定的工作。徐先生问,用人单位拖欠5个月的绩效工资,员工是否可以提出被迫离职?
平台律师告知徐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平台律师告知徐先生,上述法律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下可以提出被迫离职,但是实践中适用这个条款存在一定的限制,首先,如果公司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整体效益确实非常差,财务状况的确恶化,导致暂时没有办法足额支付工资,并且不具有针对性,劳动者被迫离职大概率不会支持经济补偿。其次,如果公司只是拖欠年终奖、绩效工资、提成工资、加班费等报酬,一般不认定具有恶意拖欠。平台律师建议徐先生与单位协商离职为主,不要轻易提出被迫离职,一旦离职理由不成立,就无法拿到经济补偿金,以免得不偿失。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案例提示
在劳动关系中,因为公司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迫离职,是一种引发纠纷的常见情况。实践中对该种情况的判定也是较为严格,能否认定被迫离职,主要核心点在于判断公司是否存在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