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普法案例 > 正文

公司采用一定方式进行口碑营销是否违法?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3-26 分类:普法案例

      用户来电咨询:陈女士称其最近开了一家正宗韩式餐厅,想做一点营销来打开知名度,联系了几家做营销的公司,想获得专业的广告宣传营销服务。其中一个营销公司的业务人员称他们公司可以将其餐厅打造成口碑非常好的网红餐厅,可以通过营销公司的渠道雇佣人员在各大社交平台上发餐厅的优质评论,并且可以在各大网站、平台上制造餐厅相关话题或者问答,雇佣人员作为光顾过餐厅的顾客来自问自答、发布文章和评价等,给餐厅制造话题,还可以发起相关话题讨论,夸赞口味佳环境好,来打造餐厅人头攒动、美味异常的形象,给餐厅带来大量客户。陈女士却担心,这样的所谓的营销并不是真实客户的评价或议论,其担心这样的营销方法如果真的落实了,是否属于违法行为,虚假宣传,会给餐厅带来负面影响,甚至让餐厅遭受处罚,故来电咨询。

      平台律师解答:通过虚假问答、虚构消费经历等方式来进行口碑营销的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所谓的口碑并不是真实消费者的评价,而是虚假的受雇佣的人群为了达到造势的目的而作出的虚假宣传和陈述,会给真实潜在消费者造成误解,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属于违法行为。若真的实施这种所谓的口碑营销的话,那么餐厅将为这种违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会被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此外,所谓的口碑营销一旦被消费者发现,互联网社会消息的传递非常快,这样对于餐厅的负面影响将给餐厅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建议陈女士通过自身真实消费客户的宣传,做真正的有客观消费事实的口碑营销,这样才能持久、有效的给餐厅带来客源,保障餐厅的可持续经营。

法律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案例提示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消费者诚信经营,通过真实客户的口口相传所获取的流量属于合法获取的客流,是商家可持续经营的保障。虚构事实引人误解的虚假口碑营销是不能让商家持续经营,并且是依法应当接受处罚的违法行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互联网社会口碑的传递比传统社会要迅速的多,真实的口碑才是商家持续获客的基础。若迷恋一时的所谓客流而采用虚假的口碑营销,在现今互联网社会一旦被爆出,负面口碑必将排山倒海的袭来,给商家造成毁灭性打击。因此无论如何获客,诚信经营是商家屹立不倒的基础。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