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张先生反映其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存在严重问题。张先生表示,物业公司长期垄断小区内的维修工程,不经过业主同意就擅自决定维修项目和费用,且从不公示维修明细。十年来,张先生多次向物业管理部门(962121)投诉,但得到的回应是物业管理部门没有执法权,无法有效解决问题。街道办也曾介入,但未能公正处理,明显偏向物业公司。张先生对此感到十分无奈,询问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问题,并担心没有证据支持其诉讼?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诉张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物业服务的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物业公司在进行维修工程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决定维修项目和费用,且不公示维修明细,违反了上述规定,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张先生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首先,可以联合其他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有权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如果物业公司确实存在严重问题,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更换物业公司。其次,张先生可以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对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最后,如果上述途径无法解决问题,张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等,定期向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案例提示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等,定期向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物业公司有义务定期公示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包括维修费用明细。如果物业公司未公示或擅自决定费用,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