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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达成的订单有效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3-25 分类:普法案例

      胡先生称其公司是销售型企业,一般接受客户订单后再去合作的供应商处采购货物,然后销售给客户。上周公司接受了一个订单,因为是老客户所以未签署合同,只是按客户要求的供货总价收取了20%的定金,客户转账至公司账户时也备注了“定金”。此后胡先生公司找供应商采购时才发现,因最近原材料价格飞速上涨,导致采购的价格增高,如果公司按采购价进货,再按照和客户约定的销售价出售的话,将亏损巨大。后公司与客户沟通协商要求调整订单总价,遭到客户拒绝。胡先生想了解,因本次交易原本就未签署过购货合同,如果现在自己公司单方面取消本次交易,是否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平台律师解答:胡先生与客户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口头订立的合同也是合同,胡先生公司和客户就订货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据此公司收取了定金,双方的供货合同成立并生效。另外定金是双方约定的合同款的20%,符合法律对于定金金额的要求,故双方应当履行各自义务。如因公司的决定,无法向客户供货,且双方对于变更原购货合同的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无法履行供货义务的,则公司作为收取定金一方,依据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应当返还客户双倍定金。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订立合同可通过书面方式,也可通过口头等方式,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因此,口头订立的合同也是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约定履行自身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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