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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岗位?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普法案例

      2021年5月11日,张女士与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签订《员工聘用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张女士税前工资为每月6000元,担任该公司某分店店长一职,负责分店的日常运营管理及相关岗位工作,并且约定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张女士的工作岗位。2022年1月,因公司业务拓展开设新店,公司遂调任张女士为新店店长,张女士服从了岗位调整,如约前往新店担任店长一职。2022年9月4日,公司总经理突然发出通知决定免除张女士店长职务,调任张女士担任新店收银员,并要求张女士当即向李某移交工作,同时自2022年9月5日起将张女士的薪水调整为税前每月3500元。 张女士不同意本次岗位调整,不愿意至新调整的岗位工作。问自己应该如何应对?

      平台律师告知张女士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从此条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不能直接通过下发调整工作岗位的通知的形式。

      本案中,公司的调岗从店长变成收银员,工作内容相差巨大、待遇相差较大,不具有合理性。张女士可以采取向用人单位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签收《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上班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申请的项目可包括经济补偿金、应休未休年休假等。

案例提示

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不能随心所欲。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且经过书面确认,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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