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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4-18 分类:普法案例

钟先生在乘坐高铁时发现自己被限制了高消费。原来,他被他人冒名登记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甲公司因涉及民事纠纷未能履行法院判决,导致钟先生作为“法定代表人”被限制了高消费。事实上,甲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是吴某。在2024年5月23日,甲公司曾委托吴某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公司变更事宜。甲公司提交的资料,包括《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股权转让协议》等,上面的签名均冒用了“钟先生”的名义。同日,市场监管部门作出了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向甲公司颁发了新的营业执照,将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从吴某变更为“钟先生”。然而,经过后续的司法鉴定,确认登记档案中的“钟先生”签名并非他本人所签。

钟先生询问,对于被冒名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他应该如何维权?

律师告知钟先生,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虽然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如果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存在需要核实的情况,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这表明,公司登记机关在登记过程中并非只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存在疑问的资料仍负有一定的真实性核查职责。因此,钟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案涉准予变更登记行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案例提示

“挂名”法定代表人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仍无法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或不具备通过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实现变更登记的可能性时,便有了司法介入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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