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来电咨询:罗先生去年以全额付款方式购买了一套房屋,但现在开发商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该楼盘也成为了烂尾楼,房屋已经完成初始登记,但合同约定的软装和硬装还没有完成。房子还没有交钥匙,破产管理人说8月份或者9月份钥匙给罗先生。现在房屋交付已经逾期,破产管理人让罗先生申报债权,罗先生来电想咨询,自己是否还可以拿到房子?
平台律师解答:所谓取回权就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购买是否能拿到房子,即是否能实现取回权。
实务中各地法院的观点并不一致,有支持房地产公司破产后,已支付全款的购买人对尚未建成交付的特定化房屋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购买人享有取回权;有认为该房屋仍属于破产财产,不支持取回权的。
认为不属于破产财产,支持取回权的,主要是依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认为已经特定化的房屋不属于破产财产。已付了全款的购买人可以行使取回权。
持反对意见的主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被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所取代,因此,属于破产财产,不能行使取回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
(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 。
案例提示
开发商破产之后必然会影响到购房人、业主,从目前的最高法的案例来看,支持取回权的条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购房人已支付全部购房款。
2、所购商品房的楼层、房号、面积均具体明确,与其他房屋相区别,系特定物。
3、“尚未转移占有”,不仅包括可以转移占有但尚未转移的情形,也应包括客观上不符合交付条件,尚无法转移占有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