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来电咨询:姚先生称其最近一张银行卡突然不能正常使用了,其咨询了银行客服后才知道是被外地公安查封的。姚先生还了解到外地公安查封他的银行卡的原因是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过姚先生仔细回忆,这张银行卡曾经借给一个工友,当时工友表示要给家里转账,但自己银行卡为二类卡无法转大额度款项,于是借用了姚先生的银行卡。但目前姚先生不确定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和现在该卡被公安查封冻结是否有关联,姚先生想了解后续该如何应对,自己是否会被牵连?
平台律师解答:姚先生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很可能涉嫌帮信罪。因姚先生并不知道该工友当时借用其银行卡实际用作什么用途,很可能工友参与网络诈骗或者被坏人利用成为网络诈骗案件里的支付结算环节的参与人。建议姚先生关注银行卡被冻结的情况,如果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确实与姚先生无关的,那么会主动解封。如果公安机关联系姚先生调查核实情况的,姚先生应当积极配合,陈述事实,便于公安机关查明事实。至于最终是否涉嫌犯罪,是否会受到刑事处罚,需由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知晓。
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案例提示
依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12348平台律师建议:银行卡是个人实名制登记办理的金融结算工具,应当个人使用,不外借给他人或者帮助他人过账,否则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