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来电咨询:李先生在一个旅馆住了一晚上,第二天退房时因为有急事,他将自己的行李暂存在旅馆处,李先生告诉旅馆工作人员自己会在第二天过来取,工作人员未告知是否要收取保管费用。因事情临时有变动,导致李先生无法在第二天来取走自己的行李,而是过了半年才来取。这半年内,双方都没有联系,目前,李先生的行李保存完好。但现在旅馆提出要收取行李保管费,否则不让李先生取走行李,李先生咨询,自己是否应当支付保管费?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根据李先生的描述,他本打算将自己的行李暂存在旅馆处并在第二天就取走。但实际上,他却在半年后才来取走自己暂存的行李,已经超出了旅馆与他默认的期限,在这半年中,旅馆也未对其进行催告,应当视为保管期限的延长。由于保管之初,双方就没有约定保管费,即使保管期限延长了,也应当默认为无偿保管。建议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案例提示
保管合同不管是否约定保管期限,寄存人都可以随时领回保管物。这是寄存人的权利,同时又是保管人的义务,即保管人得应寄存人的请求,随时返还保管物。保管期间届满,寄存人应当将保管物领回,但是逾期才领取时,也认为可以。此种情况视为保管合同的延长,保管人应当继续履行保管义务。如保管合同届满以后很长时间,寄存人仍未领取的,保管人应当催告寄存人限期领取保管物。催告期满后,寄存人仍未领取的,保管人可自行处理保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