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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企业如何申请恢复信用?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3-25 分类:普法案例

      用户来电咨询:陈先生经营了一家食品公司,因未按照调解书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企业。目前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但之后在办理银行贷款时,因征信问题遇到了障碍。陈先生,是否可以删除失信信息,恢复信用,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在执行案件中,通常有三种情况涉及“征信障碍”:一是执行案件立案后,会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网站上公开案件信息;二是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的,可能对其限制高消费;三是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等一些情况,法院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对于已经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通过失信撤销、出具证明等方式,帮助其修复信用。

案例提示

在执行过程中,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法院会根据相关规定,对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在联合信用惩戒下,被执行人在出行、经营等方面都将受到影响。因此,被执行人一定要积极履行相关义务,这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

而当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时,法院会依法给予信用修复渠道,为其“正名”,如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撤下失信名单等。一方面,信用修复后,将会减少被执行人后续经营等活动中的障碍,帮助他们走出困境;另一方面,该举措还能正向激励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做到“失信受罚、守信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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