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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需要物业公司提供服务,能否拒付物业费?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3-29 分类:普法案例

      用户来电咨询:梁先生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业主觉得物业公司的服务一直不好,于是要求业委会出具书面通知告知物业公司不再续约。但是业委会迟迟未通知。现在该物业公司还在持续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梁先生想问,现在小区没有与物业公司续约,业主也不需要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业主是否还需要缴纳物业费?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梁先生的小区物业正好属于该法条规定的情况:物业服务合同到期,虽然业主要求业委会出具书面通知,告知小区不再与物业续聘,但由于业委会一直未有行动,而物业公司也继续提供物业服务,按照法律规定原物业服务合同就继续有效,只不过服务期限为不定期。这种情况下,享受物业服务合同的小区业主,仍然需要支付物业费。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小区如果不再续聘物业服务人,需要依法作出不再续聘的决定,否则既不提出不再续聘,又不拒绝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则小区业主还需依约支付物业费。为避免陷入这种尴尬境地,小区业委会应当尽早作出决定,依法依约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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