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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结算工资,员工能否不退还公司备用金?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普法案例

      朱先生来电咨询,自己突然被公司告知要求离职。朱先生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并同时结算工资,公司表示没有经济补偿金,工资需要等朱先生将还在其账户里的3万备用金退还后,再结算。朱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可能遭受侵害,不想向公司返还备用金;而公司认为朱先生不退还备用金就属于职务侵占。朱先生咨询律师这样是否犯罪?

      平台律师告知朱先生,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本案中,根据朱先生的描述,公司突然提出辞退朱先生,如果公司没有正当理由,则朱先生有权向公司主张经济赔偿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职务侵占罪的定义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有,但是本案中,朱先生获得该备用金是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是公司为了便利朱先生开展业务批准给其的钱款,将来到某一时间节点进行结算,此时朱先生不涉及到非法占有。现在,因为公司违法解除与朱先生的劳动关系,需要向朱先生支付经济赔偿金,同时还需要支付工资,朱先生希望公司结算后再退还剩余的备用金,但公司明确拒绝了朱先生。朱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使对备用金的留置权,具有合法的理由,很难成立职务侵占罪。对此,建议朱先生在得到公司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后尽快提起劳动仲裁,并可以在仲裁时说明情况,尽快结算清楚各项费用,与公司案结事了。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职务侵占罪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但如果单位确实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报销款等款项的,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至于胜诉后无法获得债务清偿,合法行使对单位部分资金的留置权,一般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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