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先生与方某系多年朋友,方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许先生借款。2020年3月,经双方结算,方某出具一张借条“今借到许某某伍拾万圆整,月利率1%,现承诺于2020年11月30日前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借条出具后,经许先生多次催要方某仍未能清偿全部借款。对于已经归还款项,因方某还款时并没有备注,方某主张自己归还的是本金,许先生认为应该先还利息,再还本金,双方发生争议。现许先生想咨询如何界定还款是本金还是利息?
平台律师告知许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这也就是说,若合同未约定本金与利息归还的先后顺序,且债务人归还的款项亦未约定属于归还本金还是归还利息,则该款项应当在利息的范围内认定为利息、罚息(如有),超出利息的部分可以认定为本金。本案中,方某向许先生出具的欠条没有约定还款顺序,而方某还款时也没有备注归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因此一般会认为先规划的是利息,超出利息的部分可以认定为本金。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如果有较大数额借款,且双方约定有利息、违约金、罚息等费用的,为避免发生纠纷,借贷双方应就主债务、利息等清偿顺序提前进行协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