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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浴场内不慎滑倒,浴场是否要担责?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普法案例

      刘先生来电咨询称其刚才在浴场里洗浴,在进入浴场的休息室的时候不慎滑倒了,当时脚踝就肿了起来。浴场负责人也只是来看了一下,说可以帮忙送医,但坚持说是刘先生自己的问题导致摔伤。刘先生认为是地上湿滑,浴场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打扫才导致自己摔伤,要求浴场赔偿,故产生纠纷。刘先生来电咨询该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刘先生先保留证据,确认滑倒摔伤的具体原因,若确实是浴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刘先生摔倒因此浴场要承担责任的话,那么刘先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方式来维权。刘先生可以就自身遭受的损失主张要求浴场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保留证据证明滑倒的原因后,刘先生需要尽快进行治疗,先保障身体健康,维权事宜可以稍后进行。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义务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管理者、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洗浴场所等公共场所活动的时候,还是要尽力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受到伤害。若确实因公共场所管理方、经营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话,要及时保留证据并进行救治,积极与对方沟通,若索赔无果也不用过分担心,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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