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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出借人是否可以再主张利息?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普法案例

      胡先生的一个朋友在半年前向他借了15万块钱,给胡先生打了欠条,因为是朋友关系,当时只写了还款日期,没有写利息。胡先生说,为了帮忙,这些钱是他通过小额贷款公司临时借的,要承担不少利息与费用。胡先生问,他是否可以要求朋友承担这些利息与费用?

      平台律师告知,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本案中,胡先生为了帮助朋友,自己承担了不少利息与费用,可是却没有与朋友约定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但是,到了还款日期后,逾期不还的,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案例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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