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来电咨询:方女士在线上给孩子报名网络课程,接待他们的是一位姓周的老师。沟通期间周老师代表培训机构和方女士签约,且由方女士支付相应费用给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现在培训机构不认可该合同,不履行授课义务,方女士要求培训机构退费,培训机构以周老师用个人名义和方女士签约为由拒绝,方女士想咨询该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判断方女士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周老师有权代表培训机构与其签约,取决于多重因素:如方女士通过何种途径与周老师取得联系,该途径是否表明培训机构与周老师之间的关系;周老师向方女士推销课程并且签约的场合是否在培训机构办公场所内;周老师是否向方女士出示相关材料表明其有权代表培训机构签约;其它能够使得方女士认为周老师有权代表培训机构签约的情况。此外,方女士作为普通公民对授权代表等法律知识的不够了解,也应当被纳入考量。由于周老师对外销售的是网络课程,且所得的课程费用要求方女士打入培训机构银行账户,从互联网上发生交易的方式来看,方女士很可能有理由相信周老师是培训机构的销售人员,对外代表的也是培训机构,一般可视周老师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对培训机构发生效力。退一步说,假设周老师代表培训机构签约的行为无效,培训机构有权拒绝履行合同,则培训机构依据该合同向方女士收取的全部款项应当予以退还。
除本案情况外,如果培训机构员工没有代理权代表培训机构签订合同,在员工所在的培训机构追认前,合同效力待定,培训机构追认的,合同有效;如果没有追认,则有关法律责任由该员工本人承担。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公司法人为提高工作效率,常常会安排本公司员工代表其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此时需要考虑该员工是否具有代理权。公建议司法人编制标准格式的授权书,向员工提供,以便签约双方更好的明确签约主体,也能规范公司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