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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7-17 分类:普法案例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白女士来电咨询,她于2022年8月入职满单位,总共签了三次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为一年一签,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到2024年12月31日止。上个星期,白女士收到单位的通知,明确表示不再与期续签劳动合同。白女士问,用人单位不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哪些补偿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诉白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白女士的描述,她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2年零5个月,用人单位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其2.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相应的补偿,白女士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案例提示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取决于双方是否就续签条件达成一致。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有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反之,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或降低条件导致无法达成续签协议,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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