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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绩效考核不达标,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辞退员工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普法案例

      2021年8月,吴先生与B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吴先生在公司担任采购经理。同时,吴先生签收了B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员工手册约定:每个月进行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4档…….60分以下为差,连续两个月评分差,进入解除劳动合同或降职降薪流程。2021年11月、12月,吴先生的绩效考核分数均未达到60分,评分定级为差。2022年1月,B公司以《员工手册》规定的“连续两个月评分差,进入解除劳动合同流程”为依据,向吴先生发出了辞退通知。吴先生问,单位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吗?自己应该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吴先生绩效考核不达标不属于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其次,虽吴先生绩效评分不达标,但此情形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且B公司提交的证据也不足证明吴先生不能胜任工作。再次,即便吴先生不能胜任工作,B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进行岗位培训,或者依其能力重新分配调整工作岗位,如吴先生仍不能胜任工作的,B公司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吴先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赔偿金。

案例提示

在用人单位制定的考核制度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劳动者绩效考核不达标,实质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的范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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