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同学参加某区主办的专场招聘会,经面试被一家企业录用为销售部经理助理。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2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入职一段时间后,企业领导认为其工作态度十分认真,但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都不理想,与招聘时对空缺岗位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该企业以杨同学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决定解除与杨同学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该如何证明杨同学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从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呢?
平台律师告知杨同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是否合格,应当以招聘时确定的录用条件为标准,而不能凭感觉来判断。企业不能口头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行了,企业一定要有具体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哪些具体的录用条件。司法实践中,一般会从这几个方面去判断:是否有证据证明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有约定具体的录用条件;是否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表现情况;是否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表现不符合约定的录用条件。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企业用人部门要建立试用期的绩效评估制度,明确试用期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用人单位制定的考核内容、评分原则及决定劳动者是否最终被录用的客观依据应当事先告知劳动者,并让试用期员工签字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