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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打暑期工被餐饮店老板无故扣减日薪,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普法案例

      张同学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暑期去一家餐饮店打工,未签订劳务合同,也未书面约定离职必须提前告知。双方就劳务报酬进行了口头约定,老板表示暑期工工资是120元/天,如果做满1个月,后期工资按照150元/天计算。张同学做了2个月就不想干了,与老板沟通离职事宜,老板表示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提出离职,且因为张同学提出离职,第二个月的工资按120元/天结算。张同学认为公司没有和自己签订书面合同,自己可以随时提出离职,且说好的第二月开始按照150元/天计算,老板怎么可以出尔反尔,故咨询律师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本案中,张同学与餐饮店老板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餐饮店老板接受张女士向其提供的劳务,并支付过第一个月的报酬,双方之间合同成立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然,因为张同学与餐饮店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留下微信聊天记录或者录音录像等证据,导致张同学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原来沟通的是“做满一个月后,次月开始按照150元/天结算”的条款,即便餐饮店老板现在出尔反尔,拒不认账,张同学也很难维权。而对于餐饮店老板提出的,张同学需要提前1个月提出离职,却也因为双方并没有书面约定而对张同学没有约束力。一般来说,张同学只要提前3—5天向餐饮店提出离职,都能被认为是比较合理的时间,餐饮店也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及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暑期工往往都是劳务关系,法律角度没有要求雇主和受雇方签订书面合同,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条款经常会处于不确定状态。为了避免维权难,建议劳务提供者即便不签订书面合同,也应该与雇主进行微信或者短信的沟通,留下对合同主要条款的聊天记录,以便将来可以据此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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