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来电咨询:金女士出于自身原因,在与几个朋友成立公司时,并未将自己的名字显示在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信息中,但金女士与股权代持的朋友私下有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近期金女士听说,股权代持人与她的其他几个朋友私下想要把公司资产转移,金女士虽然未在公司显名,但也对公司实际出资50万。金女士要求查账,但公司股东均不配合,金女士为避免自己的利益受损,要求股权代持人把股权转让给金女士,遭到拒绝。现金女士咨询可以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知,有限责任公司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才能行使股东权利,因此显名股东享有股东权利,而隐名股东因为未登记于股东名册而无法直接享有股东权益。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上述两法条,本案中,金女士仅与股权代持人之间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该协议能够约束的也仅仅为金女士与股权代持人,如果金女士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变更公司股东的,一般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金女士成为显名股东的主张。建议金女士先尝试与其他股东沟通,如果有半数股东同意股权转让,则金女士的最终目的才能达成。
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要进行股权代持,从法律实操角度来看,实际投资人显名是需要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因此这就给实际投资人敲响了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的警钟,不要单独与名义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而是要将全部股东作为该协议的相对方,只有股东都明知并清楚知晓各方权利义务的前提下,才能避免将来发生不必要诉讼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