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先生来电咨询称其经常网络购物,觉得方便又实惠。最近在某平台上沈先生订购了一百块钱的某知名品牌的文具给孩子学习用,收到货后拆开发现这些文具的外包装比较粗糙,上面的一些英文单词都有拼写错误,一看就是假货。沈先生遂联系商家要求退一赔三,商家明确拒绝了,坚称自己卖的是真货,是沈先生调包了产品来碰瓷讹诈的。沈先生遂告知商家,自己有记录生活的习惯,平常网购货物都会拍开箱视频,这一次的文具也有相应的开箱视频记录的。待沈先生说完这些后,商家就再也没有回复了。沈先生也向平台和消保委做出了投诉,平台给出的解决方案也没有达到沈先生的预期,消保委也协调无果,故沈先生来电咨询该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诉沈先生,售卖假货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的,消费者可以要求按五百索赔。另外,沈先生购买文具给孩子学习用,属于生活自用,因此沈先生符合消费者的定义要求。因与商家协商不成,通过平台也无法协调处理,那么沈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可以在收货地法院提起诉讼。沈先生的购买记录、开箱视频都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提起诉讼时要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
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案例提示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属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受特别的法律保护,如遇到卖家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权索赔。
12348平台律师建议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购物同样要受到法律法规的管理和制约,无论商家以什么样的形式经营,都应当遵纪守法诚实信用,否则要受到法律制裁,承担法律责任。